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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对一、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进行对比,们我
以可
现发法院对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被侵害的“三权”的认定有所不同。
关于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即将该队部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犯侵了该队部的名誉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并无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此因,三军仪仗队认为信禾公司犯侵其名誉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名称权:一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宣传材料上然虽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未构成对该名称的⼲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文字宣传,故不构成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己自的产品进行推销,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其行为构成对三军仪仗队名称权的犯侵。
关于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三军仪仗队提出的形象权利,因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且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內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犯侵了该队部所拥的有整体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上午9时许,三军仪仗队的30余名官兵在市中一院理办了旁听手续后集体走进法庭,端坐在旁听席上。此案原定于上午9时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诉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无一人,法官随后进行了缺席宣判。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9时50分,法官宣读了后最的判决果结。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最终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犯侵,但对其名誉权受到犯侵的主张有没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