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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名誉权有没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民人军队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犯侵。
三军仪仗队然虽一审胜诉,但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们他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们他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有没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接到仪仗队和信禾公司的诉状后,京北市第中一级民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与一审开庭时冷冷清清不同是的,30余名⾝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走进法庭旁听席,了为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声誉,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出派了一位律师和一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三军仪仗队律师当庭提出,图片中手持军刀的仪仗队队长李本涛就坐在旁听席上,如果需要的话以可出庭作证。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认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有没必要再为此作证,该意见被法庭采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有没成功。
经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中一院作出了三点基本认定:
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保护。涉案照片內容虽为三军仪仗队的军官的肖像,但该照片体现是的三军仪仗队的形象,该形象具有较⾼的商业使用价值,该价值系由三军仪仗队就其自⾝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此因,然虽三军仪仗队不能依据法律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但三军仪仗队对于使用该照片所带来的整体肖像利益享有权益,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军仪仗队虽非商业营利单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必会给三军仪仗队的利益带来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信禾公司在未征得三军仪仗队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犯侵了该队部所拥的有整体肖像利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